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战军对学位法规定的★★★■◆“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为关注。“‘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特征是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王战军说★■◆★。
从地方教育部门负责人的角度,江涌认为■■★★:★★“贯彻落实学位法并让学位制度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政府、高校★★、产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他表示★■◆■■◆,下一步◆◆■,江苏将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战略导向,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支持申报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主动对接产业需求,积极打造校级特色★★、省级重点、省级优势、国家一流的四级学科建设体系。围绕重大基础研究、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国防科技等国家(行业、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领域、大力推进跨门类、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学科体系支撑服务重大需求的能力★◆◆★◆■。(本报记者 林焕新)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高等教育领域工作者对此都不陌生。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管理实践中如何理解新法?如何将新法落地★◆?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
马怀德也认为■◆■★,增设专业学位类型是此次立法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马怀德表示,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紧密结合,专业学位类别不断丰富,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认可度逐年提升。但学位条例聚焦学术学位,没有专业学位的表述和相应制度设计。学位法把专业学位法定化,明确把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同时在学士学位条件、硕士学位条件、博士学位条件等方面都规定了专业学位的相关内容。
龚旗煌关注到★■■◆◆◆,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这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王战军的高度关注,缘于国家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急需。★◆◆◆★■“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王战军说。
北京大学的诸多探索◆■◆◆◆★,为学位法在高校落地提供了借鉴。龚旗煌介绍■■,北京大学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为重要抓手★◆◆■★,大力发展交叉学科■■,打造学科交叉平台◆★■,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鲜明特色,着力提升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强化了学科对人才培养的支撑力。学校努力探索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教育规律,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分类定做适用于学术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探索以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应用转化成果等多元化形式体现学术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类型的综合评价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江涌认为:“学位法出台◆★■■★,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及学位管理各方主体的遵法意识■■◆★■★,也有助于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更有助于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改革,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教育和科研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为学位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说。在中国高校过去40余年的发展中,学位管理工作的背景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龚旗煌看来,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学位法,正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成果的巩固,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